| 在原苏东、朝鲜、越南、蒙古和老挝等周边国家设立的境外投资(100万美元以下实物投资)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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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11-03 14:58 文章来源:金华外贸局 |
| 文章类型:原创 内容分类:政策 |
审批事项:
在原苏东、朝鲜、越南、蒙古和老挝等周边国家设立的境外投资(100万美元以下实物投资)项目。
服务对象:
省内各类所有制企业和单位
申报条件:
合法经营、有资格、有实力对外投资的企业和单位
报送材料:
参见《境外机构(企业)审批报送材料》
申报程序:
通过企业所在地外经贸主管部门逐级上报省外经贸厅,省属企业通过主管部门报省外经贸厅。
工作时限:
参照《省外经贸厅限时办结制度》有关规定
其他:
审批依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积极发展与原苏联各国经贸关系的通知》(国发[1992]33号)、
《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对原苏东国家互利经济合作项目合同管理办法的通知》(外经贸部、海关总署(1993)外经贸合发第123号)、《转发外经贸部、海关总署〈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对原苏东国家互利经济合作项目合同管理办法〉的通知》(浙江省外经贸厅、杭州海关[1993]浙外经贸经字第495号)
责任处室: 对外经济合作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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